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就与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8)闽04民初26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受理机构: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三)诉讼起因2015年4月17日,原告作为协议丙方与被告及第三人易世达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受让易世达公司在其与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能源服务合同》(下称“能源服务合同”)中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
《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完成能源服务合同及《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但被告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均未
满足能源服务合同中关于供气时间的约定,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前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期待利益,已构成违约。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依据能源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履行金银湖电站的回购义务,但尚无法达成一致。
(四)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能源服务合同》及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所建电站,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3146.04万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闽04民初26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