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部分进行了调整并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相关调整和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2、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3、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包季鸣 储雪俭 赵雪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