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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4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5号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春生、蓝庆新、吕晓金,时任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崔崴,时任监事龙丽飞:

经查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与及时披露义务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7年12月28日,公司按协议约定预付收购款61.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上述款项支付事宜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补流到期无法归还专户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同日将26.80亿元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用于偿还短期拆借资金、支付土地款、兑付债券利息及偿还项目借款等。截至2018年4月27日,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共计257,834万元到期无法归还,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8条关于“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滞后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亿元。201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8亿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于《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的“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四、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市海渔海监执处罚〔2017〕010号),如意岛公司被处以3733万元的罚款,如意岛公司已于2017年11月30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周春生、蓝庆新、吕晓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崔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监事龙丽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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