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论证后的判断,公司已就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当前经营状况良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鞠新华 王治强 钱可元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