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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4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18年9月4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的通知,获悉上述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9月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于2018年8月3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作为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继续共同实施相关股东和董事权利等。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个别成员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

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2018年9月4日,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各方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达成补充约定如下:

“一、各方一致同意将《新一致行动协议》第六条‘协议有效期’修改为:

1、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2、在本协议一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宜通世纪章程或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宜通世纪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有偿转让、赠与、遗赠、继承)的情形下,除非该等股份的承继并非转让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且独立于转让方、转让方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否则承继该等股份的主体应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受本协议约束。

二、各方一致同意将《新一致行动协议》第九条‘协议的解除’修改为:

1、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期限内各方不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2、一方不再持有宜通世纪股份并不再担任宜通世纪董事时,该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但不影响其股份的承继人依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也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各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补偿、违约、索赔条款的效力。

三、各方一致同意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新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备查文件1、《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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