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14日9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6315679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63.1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付华廷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律师、尚方剑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见证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普通提案
1、审议《公司与湘火炬投资股份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会议以3240679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51.31%;3075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8.69%;0股弃权。以超过二分之一有效表决权审议通过。
(二)、特别提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会议以5615679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8.92%;0股反对;7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1.08%。以超过三分之二有效表决权审议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律师、尚方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