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飞天诚信: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3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飞天诚信”、“被申请人”) 与自然人黄建良(以下或称“申请人”)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或“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京仲裁字第1636号《 裁决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2014年9月10日,申请人黄建良与被申请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嘉兴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后更名为飞天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蒋南敏签订《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及增资协议》。收购及增资完成后,被申请人持有目标公司60%的股权,申请人持有目标公司40%的股权,双方对目标公司约定了业绩对赌条款。

2015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及增资协议>的修订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修订协议,目标公司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扩大至包含被申请人的智能卡业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201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预付申请人股权收购款贰佰万元人民币。

飞天诚信披露2017年年报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收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0%的股权,双方意见产生分歧。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协议以1600万元收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0%的股权。

2018年6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2018年7月30日进行了首次开庭审

理,2018年8月1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拟与对方在仲裁委主持之下达成调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8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就达成的调解意见签署了书面协议,仲裁庭并据此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尚需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本案仲裁费125550元(已经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利润影响额为1,450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

1、仲裁裁决书。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