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安吉正海锦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安吉正海锦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审查,认为:公司本次拟投资安吉正海锦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充分利用专业的投资团队,拓宽公司投资渠道,为公司增加盈利点,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安吉正海锦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投资安吉正海锦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充分利用专业的投资团队,拓宽公司投资渠道,为公司增加盈利点,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安吉正海锦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明确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决策程序与机制、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出了进一步制度性安排,能够有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内容修改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18年-2020年)》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有效;通过本次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18年-2020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现状、未来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了科学、稳定、持续的股东回报计划。本次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18年-2020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