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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8月29日,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要求制定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用途一致,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公司相应变更财务报表格
式。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丽辉 董建平 师以康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