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延后;且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存放获得利息及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所获收益暂无具体使用投向,为了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拟将剩余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中1亿元变更投向至公司旗下深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1号楼项目。
我们认为,该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