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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1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于2018年8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相当重视,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是否已经解散,如是,请说明解散时间,并说明是否导致《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如否,请提供其合法存续的证明文件。

回复如下:

经公司在香港注册处网上查询,显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现状为“仍注册”,

该公司合法存续。

问题二、你公司报备的黄伟清《委任书》中称“即日起,集团委任您为首席执行官,负责集团对外一切事务”,落款时间为8月25日,落款人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及陈鸿道,该委任书仅陈鸿道签字,未加盖加多宝公章。

请明确说明该委任书的效力,并说明黄伟清基于该委任书的具体职权范围,与加多宝总裁李春林的职责是否存在冲突。请结合该委任书的效力、黄伟清权限范围说明其仅依据该委任书是否有权代表加多宝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请你公司聘请律师对黄伟清的委任书效力以及其代表加多宝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效力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如下:

公司就上述问题已书面致函加多宝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未能得到书面

回复。

根据黄伟清的口头回复,认为公司披露了加多宝的财务信息不实,引发双方产生分歧,导致《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约定的相关合作全面终止。

公司经审慎判断,认为《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实质性上已终止。公司将在取得该协议终止的书面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三、鉴于你公司公告中多次强调“《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中关于流动性支持和资产注入等核心条款对于协议各方不具有实质性约束力”,请你公

司详细说明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不具实质性约束力的协议的原因及目的,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回复如下:

公司就上述问题已书面致函加多宝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未能得到书面

回复。

《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实质上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协议上已约定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授权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具体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尽职调查等有关事项。尽调结束后,才有可能明确流动性资金支持和资产注入等事项,公司在披露时已充分揭示了各种风险,包括加多宝集团发表的声明导致该协议事实上已经终止或随时可能终止。公司签署该协议本意是想通过重组来彻底摆脱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目的就是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问题四、请结合你公司目前状况、《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效力及约束力、加多宝的财务状况等明确说明你公司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证券市场抬拉股价的动机及情形。

回复如下:

由于公司存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重组方,公司、公

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共同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公司在公告披露时已充分揭示各种风险。公司的本意是通过重组来彻底摆脱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不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证券市场抬拉股价的动机及情形。基于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中所处的地位,对于该协议实质上已经终止,公司深表遗憾和无奈!

经书面致函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其口头回复,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牵线商谈并促成签署上述协议,本意也是想通过该重组让公司摆脱困境,其控股的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目前无法进行减持,不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证券市场抬拉股价的动机及情形。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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