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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04-2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0日下午1时30分在上海市仁德路79号虹杨宾馆2楼会议厅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2915202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72.6059%,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祖民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173,596,276.36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7,359,627.64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8,679,813.82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4,271,812.03元,减去当年实际分配的利润140,528,500.00元,公司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1,300,146.93元。
    公司以2003年底总股本40,151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52,573,800.00元,剩余利润18,726,346.93元转下一年度。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4年度继续聘请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同意股数1829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关联股东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濮洪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濮洪九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29152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毛光年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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