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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一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 2

第三章 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 3

第四章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 8

第五章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发布 ...... 9

第六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报告制度 ...... 9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0

第八章 保密措施 ...... 11

第九章 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 ...... 12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 12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13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 13

第十三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二)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 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

限等信息。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债务融资工具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第十二 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豁免的情况,可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豁免披露。公司确有合理理由就某些信息提出豁免要求的,可在不影响投资人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的前提下,做出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确认后予以豁免。

第四章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定向发行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的,应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发行协议》或《定向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的次一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向投资人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后,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初始投资人数量、流通转让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向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向投资人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信息豁免披露

的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信息豁免披露的情况须及时告知定向投资人。

第五章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 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办法规定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为:

在完成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编制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传递给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融资部依据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义务。

在完成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公告后,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应及时将相关公告传递给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沟通,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第六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组织债务融资工具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组织债务融资工具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报告与本公司、本事业部、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事项,并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及个人;(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章 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规范与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活动,确保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为与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沟通的负责部门,负责规划和统筹安排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与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中介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沟通过程中,应合理、妥善地安排以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融资部由专人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定期财务报告等)及其备查文件;

(二)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对定向投资人以及其他方披露的信息文稿(定向发行协议或定向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定期财务报告等)及其备查文件;

(三)收到的监管部门、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等处分 。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发生需要进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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