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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要约收购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百集团”)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本次要约收购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之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以下简称“收购人”)向除丰琪投资及收购人本人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数量为44,911,4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要约收购价格为6.80元/股,要约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8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鉴于上述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要约收购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阅公司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结合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表现,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
“鉴于:1、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票具有一定的流通性;2、本次要约收购价格较收购人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前30个交易日东百集团股票二级市场的最高成交价、成交均价有一定溢价;较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前一交易日东百集团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和成交均价亦有一定溢价。因此,董事会建议,考虑到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列明的要约收购条件,建议公司股东视本次要约收购期间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条件。”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