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因不当变更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光 贾丛民
魏安力 熊守美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