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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6号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称,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及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共同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 8月28日上午,加多宝通过其官网发布声明否认与你公司签署上述协议。

2018年8月30日,部分媒体刊登关于《加多宝半年前已启动上市 谁在中弘股份罗生门中说谎?》的报道称:“根据香港注册处查册信息显示,加多宝已经解散。同时,加多宝网站信息显示,2018年3月21日以来,加多宝发布的资讯、公司内外活动出面的均为公司总裁李春林,其他公开资料中也未出现黄伟清。如果中弘股份上述说法属实,黄伟清目前在加多宝的身份,必然与总裁李春林的职责冲突”。此外,媒体质疑你公司、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操纵拉抬股价的情况。

我部对此表示重点关注。请你公司在函询加多宝、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就如下问题做出说明:

1.加多宝是否已经解散,如是,请说明解散时间,并说明是否导致《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如否,请提供其

合法存续的证明文件。

2.你公司报备的黄伟清《委任书》中称“即日起,集团委任您为首席执行官,负责集团对外一切事务”,落款时间为8月25日,落款人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及陈鸿道,该委任书仅陈鸿道签字,未加盖加多宝公章。

请明确说明该委任书的效力,并说明黄伟清基于该委任书的具体职权范围,与加多宝总裁李春林的职责是否存在冲突。请结合该委任书的效力、黄伟清权限范围说明其仅依据该委任书是否有权代表加多宝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请你公司聘请律师对黄伟清的委任书效力以及其代表加多宝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效力发表专项意见。

3.鉴于你公司公告中多次强调“《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中关于流动性支持和资产注入等核心条款对于协议各方不具有实质性约束力”,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不具实质性约束力的协议的原因及目的,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4. 请结合你公司目前状况、《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效力及约束力、加多宝的财务状况等明确说明你公司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证券市场抬拉股价的动机及情形。

请你公司在8月30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报备函询加多宝、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文件及相关回复文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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