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及子公司(“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2018年,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本集团按照通知的要求编制本集团和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并且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的影响1、新收入准则变更内容:新收入准则建立了新的模型用于确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向客户交付该等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并对合同成本、履约义务、可变对价、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等事项的判断和估计进行了规范。
对本集团影响:新收入准则的适用对本集团的收入、净利润及股东权益并无重大影响,因此本集团未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内容:本集团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本集团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集团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工具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贷款承诺等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对本集团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本集团合并报表期初总资产增加人民币13,521,768元,净资产增加人民币4,154,774元(其中: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增加人民币32,360,49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减少人民币20,317,968元);导致本公司报表期初总资产增加人民币36,653,752元,净资产增加人民币27,490,314元(其中:其他综合收益增加人民币27,490,314元)。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适用对本集团及本公司的当期净利润及股东权益并无重大影响。
3、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内容:本集团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汇总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
汇总列示于“其他应收款”,将“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汇总列示于“固定资产”;本集团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汇总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汇总列示于“其他应付款”,将“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汇总列示于“长期应付款”;本集团在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之上单独列报“研发费用”项目,将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列报改为在“研发费用”中列报;本集团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对本集团影响: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
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