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境外债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在境外的全资附属公司海通银行或其附属公司境外债务融资(中长期商业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75亿欧元债务融资本金(含3.75亿欧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利息、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等,担保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 该笔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子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独立董事:刘志敏 肖遂宁 林家礼 张鸣 冯仑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