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议案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起在公司网站及内部QQ群上公示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职务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岗位/职务;
(2)公示期间: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20日;
(3)公示方式:公司网站及内部QQ群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映;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