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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9

证券代码:300033 证券简称:同花顺 公告编号:2018-031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10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成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68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2.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7,0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4,491,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2,548,500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浙天会验字[2009]第25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63027565548,404,239.91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及利息
2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63027549540,422,557.65同花顺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88,826,797.56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275655,截至2018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 48,404,239.9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275495,截至2018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40,422,557.65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同花顺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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