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2018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金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分配基数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如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尚未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或未将回购专户股票实际授予员工,则以公司总股本116,0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股票数量1,971,923股后的股本总额114,028,077股作为分配基数;
2、如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已将回购专户股票1,971,923股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实际授出,则以公司总股本116,000,000股作为分配基数。
上述两种分配基数的转增金额均未超过2018年6月30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的发展预期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同时兼顾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的投资诉求,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本结构并保障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