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
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综上,同意公司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