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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

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单笔使用不超过2,000万元)用于购买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五、关于调整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上述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18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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