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确保公司对固定收益类证券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对公司持有的交易所市场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进行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刘伯安 何忠泽 黄慧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