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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股份,有利于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全录 吴 瑛 刘雪生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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