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一、公司2018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18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我们对公司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8年上半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 、 、管黎华 王孝春 卢剑波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