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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9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

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根据市场化原则和规定程序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及非经常性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互利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关联交易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有效的审批程序,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公司已经制订完备的关联交易制度,有效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业务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可行、有效。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旭环境”)为其子公司安徽元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管业”)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资金将用于元通管业新增生产设备、扩大产能。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元通管业正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二)中旭环境为蚌埠市润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利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保证,主要基于润利公司的关联方蚌埠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润利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为中旭环境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之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提供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保证。本次担保为正常商业互保。

(三)中旭环境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保证,主要基于安徽双晖系中旭环境多年业务合作伙伴,长期向中旭环境供应原材料,并且为中旭环境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借字0047号《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相关担保。本次担保为正常商业互保。

(四)经核查,中旭环境为元通管业提供担保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架构内的担保,担保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元通管业其他股东也已经按照股权比例向其提供了担保,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中旭环境对润利汽车及双晖建材的担保主要目的在于维系担保关系,中旭环境原股东李万双、胡先保、安徽聚群出具了避免担保损失的承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中旭环境为元通管业、润利汽车及双晖建材提供担保额度。同意将相关担保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4035号)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尹振涛 杜文聪 陈 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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