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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9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于2018年8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相当重视,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详细说明你公司及相关方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

议》的过程、各方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并核实协议签署过程、协议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集团”)的声明核实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及所涉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如下:

公司及相关方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公司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参与人为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先生和公司财务总监刘祖明先生,加多宝集团参与人为首席执行官黄伟清,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参与人为法人代表邓伯淙。协议于2018年8月27日下午在香港中弘国际会议室签署,协议签署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中已对协议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目前不存在应补充说明的其他情况。

问题二、你公司披露的《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显示,加多宝

集团一方的授权代表为黄伟清。请你公司说明黄伟清在加多宝集团的具体任职及与加多宝集团的关系情况,你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要求黄伟清提供加多宝集团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请你公司补充报备;如无,请公司说明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请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委任书显示,黄伟清先生为加多宝集团首席执行官,负责加多宝集团对外一切事务,公司认为黄伟清先生有权利代表加多宝集团签署上述协议。公司将聘请律师就《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法律效力出具意见。

问题三、就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

告》及加多宝集团声明应核实说明的其他情况。

回复如下:

加多宝集团于2018年8月28日发表声明,否认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声称从未对黄伟清先生出具任何授权,并声称公司在公告中对加多宝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司作出说明如下:

1、协议在各方见证下签署,需要公司和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章的部分经协议各方同意以传签的方式进行,公司认为协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根据加多宝集团提供的委任书,加多宝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鸿道先生委任黄伟清先生为加多宝集团首席执行官,黄伟清先生负责加多宝集团对外一切事务。

3、加多宝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由加多宝集团提供给公司,公司已在公告中如实作出披露。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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