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使中高层管理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其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向182名激励对象以10.30元/股的价格授予共计20,812,400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必要的,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三、《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关湘亭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钱振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任海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