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17-05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03,121,192股,占总股本比例17.9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通过。2015年6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向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25号),核准公司向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发行68,612,335股股份、向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相家”)发行6,747,136股股份、向许晓华发行1,733,040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联宜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宜电机”)100%股权;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468,08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分别用于标的资产MIO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微特电机产业化建设项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于2015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向横店控股、金华相家及许晓华购买联宜电机100%股权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向横店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等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8月31日(二)本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3,121,192股,占总股本比例17.92%。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解除限售股东 | 持股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446,427,575 | 186,160,840 | 27.14% | 16.42% | 90,000,000 |
2 | 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494,272 | 13,494,272 | 1.97% | 1.19% | 0 |
3 | 许晓华 | 3,466,080 | 3,466,080 | 0.51% | 0.31% | 0 |
合 计 | 463,387,927 | 203,121,192 | 29.62% | 17.92% | 90,000,000 |
注1:公司2016年5月13日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完成后,横店控股持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93,080,420股增至186,160,840股;金华相家持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6,747,136股增至13,494,272股;许晓华持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1,733,040股增至3,466,080股。
注2:公司2016年5月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总股本由444,486,764股增至888,973,528股;2016年6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244,710,575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888,973,528股增至1,133,684,103股。本表所涉及内容均按最新数据统计。
注3: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许晓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466,080股,本次解除限售后,其中2,599,560股为高管锁定股,866,520股为其当年可转让股份。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447,834,017 | 39.50% | -200,521,632 | 247,312,385 | 21.81% |
首发后限售股 | 447,831,767 | 39.50% | -203,121,192 | 244,710,575 | 21.58% |
高管锁定股 | 2,250 | 0.00% | +2,599,560 | 2,601,810 | 0.23%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85,850,086 | 60.50% | +200,521,632 | 886,371,718 | 78.19% |
三、股份总数 | 1,133,684,103 | 100.00% | - | 1,133,684,103 | 100.00% |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一、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在此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四、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 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一、除赣州市东磁稀土有限公司外,本方目前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太原刚玉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二、自本承诺签署后,本方将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太原刚玉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三、如太原刚玉认定本方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太原刚玉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太原刚玉提出异议后,本方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太原刚玉提出受让请求,则本方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太原刚玉。四、本方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太原刚玉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方将立即通知太原刚玉,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太原刚玉。五、本方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六、本方保证严格遵守太原刚玉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太原刚玉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方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太原刚玉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就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已存在及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如未按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由本方承担赔偿责任。(2)本方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方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方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3)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将来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4)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5)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方或本方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方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章程等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6)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7)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方将向上市公司作出赔偿。” | ||||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为了维护太原刚玉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护太原刚玉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太原刚玉的控股股东将保证做到太原刚玉人员独立、资产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拟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所持有的拟注入上市公司之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或存在受任何他方追溯、追索之可能,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负债、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联宜电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算,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瑕疵。二、本公司承诺,若联宜电机因补缴税款、承担未披露的负债、担保或其他或有事项而遭受损失,由本公司按照本次重组前的持股比例予以承担。三、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本公司确保联宜电机不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减损、重大业务变更等情形。”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二、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本次重组的公开承诺函 |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单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承诺函 | 若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就联宜电机及前身企业的国有改制活动、职工股个人权益事宜与联宜电机发生争议、纠纷,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信访、投诉或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请诉讼或仲裁请求,导致联宜电机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且联宜电机承认该等责任或者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判决、裁决所认定,则该等赔偿、补偿责任所涉金额均由横店控股以自有资产承担和支付,以确保联宜电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在联宜电机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横店控股将在联宜电机支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现金形式偿付联宜电机。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持有太原刚玉股票限售的补充承诺函 |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浙江联宜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横店控股(本公司)认购该等股份所涉之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下称“本次收购”)。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前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允许转让的除外。” | 12个月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联宜电机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 |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前,倘若联宜电机及其子公司东阳市联宜机电有限公司因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给予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关员工主张承担补缴等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就联宜电机或其子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款、滞纳金或赔偿和补偿款项,均将由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承担和支付,以确保联宜电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在联宜电机或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联宜电机或其子公司支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现金形式向其偿付。”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业绩补偿承诺 | 本次重组中,根据公司与横店控股、金华相家及自然人许晓华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收购实施完成后的三年,包括实施完成当年。因本次收购于2015年实施完成,则对应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相应期间的累积预测净利润,即预测净利润即为交易对方的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根据《评估报告》,标的资产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实现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4,768.26万元、5,696.06万元、6,585.83万元。 | 2015年、2016年、2017年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关于业绩补偿的补充承诺 | “对于联宜电机使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相应业绩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或现金管理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不计入上市公司与本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定的联宜电机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2015年、2016年、2017年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一、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在此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四、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 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关于拟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所持有的拟注入上市公司之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或存在受任何他方追溯、追索之可能,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负债、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联宜电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算,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瑕疵。二、本公司承诺,若联宜电机因补缴税款、承担未披露的负债、担保或其他或有事项而遭受损失,由本公司按照本次重组前的持股比例予以承担。三、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本公司确保联宜电机不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减损、重大业务变更等情形。”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二、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本次重组的公开承诺函 |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单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业绩补偿承诺 | 本次重组中,根据公司与横店控股、金华相家及自然人许晓华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收购实施完成后的三年,包括实施完成当年。因本次收购于2015年实施完成,则对应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相应期间的累积预测净利润,即预测净利润即为交易对方的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根据《评估报告》,标的资产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实现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4,768.26万元、5,696.06万元、6,585.83万元。 | 2015年、2016年、2017年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业绩补偿的补充承诺 | “对于联宜电机使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相应业绩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或现金管理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不计入上市公司与本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定的联宜电机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2015年、2016年、2017年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许晓华 | 股份限售承诺 | “一、本人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在此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关于拟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所持有的拟注入上市公司之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或存在受任何他方追溯、追索之可能,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负债、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联宜电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算,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瑕疵。二、本公司承诺,若联宜电机因补缴税款、承担未披露的负债、担保或其他或有事项而遭受损失,由本公司按照本次重组前的持股比例予以承担。三、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本公司确保联宜电机不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减损、重大业务变更等情形。”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二、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承诺函 |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
关于本次重组的公开承诺函 |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无固定期限 | 按承诺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业绩补偿承诺 | 本次重组中,根据公司与横店控股、金华相家及自然人许晓华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收购实施完成后的三年,包括实施完成当年。因本次收购于2015年实施完成,则对应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相应期间的累积预测净利润,即预测净利润即为交易对方的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根据《评估报告》,标的资产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实现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4,768.26万元、5,696.06万元、6,585.83万元。 | 2015年、2016年、2017年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
关于业绩补偿的补充承诺 | “对于联宜电机使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相应业绩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或现金管理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不计入上市公司与本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定的联宜电机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2015年、2016年、2017年 | 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注: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自2016年3月7日起启用新的证券简称“英洛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横店控股、金华相家及许晓华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上述股东不存在对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公司对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五、关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后续相关事项之说明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其一致行动人金华相家暂无计划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本次解除限售流通股。如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将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是否严格遵守承诺,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为公司本次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西南证券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进行核查。
经核查,财务顾问就公司相关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
售承诺。西南证券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