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发生。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未到期担保均系对子公司的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巨轮(印度)私人有限公司 | 2015年01月24日 | 4,585.23 | 2015年02月07日 | 4,585.23 | 连带责任保证 | 不超过5年 | 是 | 是 |
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7年07月01日 | 100,000 | 2017年07月28日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8年6月1日到期 | 是 | 是 |
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7年07月01日 | 100,000 | 2017年08月31日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8年8月8日到期 | 否 | 是 |
和信(天津)国 | 2017年 | 100,000 | 2017年09月 | 6,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8年5 | 是 | 是 |
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07月01日 | 28日 | 月18日到期 | |||||
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7年07月01日 | 100,000 | 2017年10月20日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8年9月18日到期 | 否 | 是 |
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7年07月01日 | 100,000 | 2017年11月16日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9年5月6日到期 | 否 | 是 |
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7年07月01日 | 100,000 | 2018年01月17日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8年7月16日到期 | 否 | 是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 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 1,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 144,585.23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 21,000 | |||||
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6.94% | |||||||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到期担保系对子公司的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被担保的子公司均按时归还本金利息,我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的情况。
3、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核心客户合作开展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核心客户合作开展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信保理与核心客户合作开展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进一步提升和信保理的商业保理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实现传统融资型保理公司向科技金融服务型保理公司的转型,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资产证券化事项。
(此页以下空白,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宪民 杨敏兰 黄家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