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详情请阅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策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的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对此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公告前6个月内(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 年6月28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
市)》,并结合公司进行激励计划实际情况,对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知晓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经公司自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 核查结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