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
事前认可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正常业务所需,公司2018年下半年度拟向关联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二甲戊灵产品共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
求,因此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1、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2018年上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63)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2018年1-6月份因公司正常业务所需,公司向关联方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二甲戊灵原药共计695,945.95元人民币。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追认此项关联交易。
3、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因公司正常业务所需,公司2018年下半年度拟向关联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二甲戊灵产品共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因此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我们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