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经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
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二章理财产品操作规定
第三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
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
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五条公司须具有与理财产品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理财产品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连续
个月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经累计计算的理财产品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理财产品交易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经累计计算的理财产品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连续
个月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
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
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公司内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理财
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章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根据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审批流程为财务负责人申请-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内审部门及公司董事长;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理财产品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