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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9

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18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积和当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18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与关联方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仁鸿”)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事前对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与普仁鸿的关联交

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是合理的、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

苏志国 魏素艳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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