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1、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
2、公司承诺:本次投资行为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我们认为:1、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2、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3、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风险投资,本议案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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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