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得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得利”)因经营需求,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持有达得利80%股份,为保障达得利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营及发展要求,公司同意为达得利申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授信3,000万元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2年。
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除此笔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无另外任何担保。独立董事: 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