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证券简称。
独立董事:张小灵
李小军何年生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