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期限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利益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进行延长。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我们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专项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因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包季鸣 储雪俭 赵雪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