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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8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1)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6,838.00 元;

(2)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

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360,440.59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对《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平罗分

公司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将避免因土地长期闲置被政府强制收回而造成更大的损失,该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

三、对《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拟出售供种站房产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青铜峡分公司出售供种站资产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出售青铜峡分公司供种站资产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出售青铜峡供种站资产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如成功,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李玉明

王 莉 王凤荣

2018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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