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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8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办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等相关个人及单位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办登记后,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部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八)为公司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订、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九)上述第(一)至(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办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办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以便公司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一般情形下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需要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部门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转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主张经济赔偿请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1
2
3
4

公司简称: 公司盖章: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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