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有三项被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经纬电材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情况的通报》(津证监上市字[2014]9号)及两份《监管关注函》(津证监上市字[2014]10号、[2014]11号)。201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5号《关于对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则强的监管函》。2014年1月24日,公司董事林则强在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窗口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12万股,构成敏感期股票
买卖行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的规定。天津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杜绝违规事项发生。对此,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天津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了该违规事项,进行统一培训学习并制定整改方案。2014年2月26日,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整改专项报告。
2、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天津监管局下发的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5]7号、[2015]8号、[2015]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37号《关于对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的监管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于2015年6月30日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此,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天津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在接到监管文件后,及时进行了公告,使投资者能够尽快的了解事情的最新进展。针对此违规事项,公司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学习并制定整改方案。2015年7月15日,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整改专项报告。
3、2018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75号。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晚间披露《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公告,其中关于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误写为7月2日,且在业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公司全称,随后于6月29日午间披露更正公告,将启用日起更正为6月29日。此外,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还存在错误披露股权登记日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2.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2018年7月30前提交整改专项报告。对此,公司高度重视并于2018年7月3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同时,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避免上述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三项监管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综上,公司最近五年,已经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意见落实了相关整改措施,并按期向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相应整改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