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74,060万元,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65,000万元)为104,060万元,占净资产90,587.13万元的114.87%;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并已进行了规范的对外披露,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未侵害公司利益。
二、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会全体11名董事中,关联董事张越先生、黄芳女士、王建明先生3名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其余8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增加2018年度与关联方控股股东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下属关联企业达成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依据市场原则制定交易价格,对交易双方而言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上述《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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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生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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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辉 钟节平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