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原则包括:
(一)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二)有错必究和有责必问原则;(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适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办理相关事项,或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报送,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五)负有提供年报披露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数据或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不完整、失实或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合规管理部指派人员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重大差错的具体情况查实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合规管理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方案,报公司审批同意后,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对年报重大差错进行更正或改正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或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年报编制和报送过程中,相关单位经办人员、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员对公司年报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问责、经济问责和其它问责:
(一)行政问责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问责包括:减发或扣发岗位津贴、减发或扣发绩效奖金、降低工资级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其他问责措施,包括诫勉谈话和限期自查整改等。上述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不影响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差错系责任人主观故意导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三)明知错误,不及时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加重的;(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积极主动报告并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差错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时,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制度规定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