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无逾期贷款情况,到目前为止,资信良好,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同时,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以自身等值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武汉力源信息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力源服务”)的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力源服务自身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力源服务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定安先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田志龙先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启亮先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林青先生 |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