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马传刚杨鸣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