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