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截止2018年7月31日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议案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淡勇、徐秉惠、杨为乔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