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飞力达:关于取消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2018年8月27日,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中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中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本次交易中公司不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经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除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外,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若证券监管部门对于本次重组相关的政策和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可根据授权对本次重组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重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中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同意取消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三、取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

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相关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因此,取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的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分析后作出的理性决策,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4、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资产重组交易方案事项。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飞力达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不构成对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