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经过认真审 核后认为:
1、公司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分析后作出的理性决策,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4、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资产重组交易方案事项。(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一飞 赵子夜 李林海
年 月 日